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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备案工作手册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7-06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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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基本信息
(一)办件类型:承诺件
(二)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三)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四)办理层级:市级
(五)实施主体:乐山市民政局
(六)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七)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八)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部门业务支撑电话:0833-2131371。
(十一)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政务服务中心社
会组织登记管理综合窗口。
二、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
(二)服务设施产权证明或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利用已有房屋改建的如无产权证明的,应提供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报告书。)自然资源局(养老规划用地意见书)
(三)市场监管部门证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及建设项目环境竣工验收报告)。
(五)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1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出具《建设工程(内部装修)消防验收意见书》,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的出具《建设工程(内部装修)消防备案意见书》。)
(六)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的证明;如系租赁房屋改建养老机构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人员名单须提交《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人士的出入境证件。健康状况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八)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九)备案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一)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当地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
(二)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三)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地民政部门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四)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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