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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4-24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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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一)《细则》是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关系特困人员衣食冷暖的民生工程,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乐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细则》)是关于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本规范,是困难群众依规申请特困救助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各级民政及乡镇(街道)、村(社区)依规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

2021年4月,民政部对《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2022年4月,四川省民政厅启动实施《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为适应特困救助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我们立足于“责任明确、内容刚性、程序清晰、操作性强”的原则,根据《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制定《乐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送审稿)》,为解决特困救助供养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提供指导。

(二)《细则》是特困救助供养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依据。《细则》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对认定条件、办理程序、服务要求、供养标准、救助形式、资金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明确规范,形成特困救助供养标准化工作闭环,适合基层工作严谨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特点,为全市特困救助供养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提供重要依据。

二、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细则》共十二章70条,与2017年的《乐山市特困人员认定细则》相比,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

(三)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修订后的《细则》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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